《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政策问答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是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名特优新◆◆◆◆★■”是个体工商户群体中发展质量好★■◆、经营特色鲜明◆◆■★、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代表,是个体工商户中的佼佼者。各省(区、市)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总数◆★◆★■,不超过本省“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

  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两种产生方法,即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通过这两种方式产生,并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已经完成信用修复■■;

  同时■◆,有以下情况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参与分型★★◆■■★:一是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二是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三是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四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024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这是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每年“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开始后,有申请意愿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按照政策规定填报有关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等相关工作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具体的申请时间安排和相关要求,请及时关注本地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公告◆■■★。

  4.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可以延续。认定部门在分类认定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一是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二是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三是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四是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不需要主动申请■★■★◆。个体工商户分型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在系统内自动分型判定。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能进行分型。《指导意见》规定◆★◆◆,符合分型基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了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还没有进行年报■◆◆★,因此也自动符合分型条件。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

  个体工商户的分型结果不是固定不变的。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根据年报数据和相关部门信息,更新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分型条件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取消其分型结果■★◆◆。

  各地会持续推出更有吸引力、更贴近个体工商户发展诉求的个性化政策■◆★◆■,不断发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引领示范作用◆■。

  “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各有什么特点和政策支持导向◆★■★?

  ■■■“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这也是当前个体工商户中的主要类型。在政策支持上,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支持上,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支持上,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1.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是一种“选优拔尖◆■★”的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并实施重点培育。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会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调整分型结果◆★。

  “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例如:

  由于个体工商户地区特色、经营特点和行业特征差异都非常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在满足基础标准的前提下★★■,以市(地)或县(区)为单位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并且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1◆■■.在分型中属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这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2024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了解本省(区、市)对个体工商户分型的具体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同时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公示。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在广泛深入调研、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指导推动各地扎实开展此项工作◆◆。

  ★■■★“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实施针对性帮扶举措■■。分型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项指标数值和权重,扩展数据归集范围★★◆◆、丰富分型指标维度■■,使分型结果更精准科学■◆。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中的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7.4%,支撑了近3亿人就业◆■■★★★。但是,当前个体工商户仍然存在发展信心不足、总体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需要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差异化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各类帮扶资源的有效性■★,改“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

  3.对“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